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李堯舜 代理人 陳盈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李堯舜│臺北市士林農會社子│50,000元│FA0000000│99年11月30日││││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