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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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0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