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照欣
之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鶴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