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在可預見自稱「 張詠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刻意蒐集他人存摺、密碼及提款卡使用,將可能藉由蒐集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於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張詠寒」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年9月底某日,將其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郵寄之方式提供予該自稱「張詠寒」者,作為「張詠寒」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供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匯款帳戶。「張詠寒」與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成員,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10月6日,以「小可」名義,在網路上向乙○○佯稱提供援交服務,致乙○○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翌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將10萬2000元及1萬2189元分別匯至甲○○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上開款項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乙○○發現受騙後報警查獲。
二、本案證據:⑴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的證詞。
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10月1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581322088
28號函所附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書、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年10月19日台新作集字第9514338號函所附開戶印鑑資料卡、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⑶被害人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⑷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為的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