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締結之廣告拍攝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違約損害賠償,然查依前揭合約書第8條第1款所載「本合約書如有爭議,雙方同意其法律管轄權歸屬臺北地方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上開合約書影本1件附卷足稽,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