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寰盈公屬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綱松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即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9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