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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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八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七行所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又「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二、⑵第一行所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七行所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又「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⑵第一行所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均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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