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2、3、4,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