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九七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劉淑娟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壹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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