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九七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劉淑娟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壹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