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上訴人 李礽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淑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