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高榮鋒 相對人 蔡能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陳海芬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至134年12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陳海芬於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
0元②830,000元③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3年7月5日②114年12月29日③99年12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陳海芬自100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述①、②二筆借款之本息,尚欠本金共2,563,1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全部借款均應視為到期。又第三人陳海芬已於101年5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蔡能仁並完成移轉登記,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647│建│6692.00│10000分之3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4│台南市東區生│台南市東│12層樓房│92│92│平│鋼筋│8.│平│全│││54│產路279號2樓│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98│方││││8││段3647地│土造│8│8│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47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4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含車位編號162,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4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