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李垠輝 相對人 楊宗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
1月5日起至94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5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5月1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5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元長鄉│潭內││0000-0000│建│1100.00│4分之1│楊宗享應有部分1/4││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15│雲林縣元長鄉潭│2層加強磚造│一層49.20│122.│陽台6.00│全部│楊宗享所有││0│000│38-0000地號│內路14之2號││二層61.20│40│││││1│││││騎樓12.0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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