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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