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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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本豐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