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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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世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398元,及其中86,557元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世雍於105年6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吳世雍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86,557元,而於110年1月1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84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90,398元。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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