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五八號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8月4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