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丙○○
戊○○丁○○被告乙○○
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己○○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沙崙92之50號、桃園縣○○鄉○○村○○街○○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