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9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拾伍點柒貳肆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計25.7247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鑑定中心民國99年05月13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94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04月19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顆粒1包(送驗淨重25.7713克;驗餘淨重25.7247克),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前揭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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