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文錦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錦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文錦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1年11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明確,而於102年1月3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之刑,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