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文彬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林雯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