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在台中市○○路○○○號乙○○所經營之「仁通藥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因家中整修房屋,急需用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連續十次將向附表所示三十四家客戶所收取應交予乙○○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一元,全部予以侵占入己,供己使用。嗣經乙○○催討未果,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具狀之指訴情節及證人 陳謝玉鳳 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合。此外,並有被告親自書立之切結書及告訴人乙○○司寄發之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被告任職於告訴人乙○○經營之「仁通藥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將其收取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連續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因家中急需現金,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所侵占貨款雖達六十餘萬元,惟被告現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已部分清償告訴人,有和解書在卷足憑,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清償部分款項,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已如前述,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客戶│金額│客戶│金額│客戶│金額│├────┼────┼────┼────┼────┼────┤│ 存德 │四七三二│ 玄昊堂 │二000│中一│八一六0│├────┼────┼────┼────┼────┼────┤│萬傳│七六六五│ 郭月惠 │三八六八│ 鍵安 │九0九0│││││一│││├────┼────┼────┼────┼────┼────┤│ 源富安 │三八四二│明聖堂│二九一二│ 信安 │一0三三│││││││二│├────┼────┼────┼────┼────┼────┤│ 恆健 │七000│ 懷德 │四三六八│ 慶懋 │七五六0│├────┼────┼────┼────┼────┼────┤│ 德泰 │一六二0│ 新懷德 │四三三九│ 裕芳 │一四三一│││五││六││七│├────┼────┼────┼────┼────┼────┤│ 晉安 │一000│ 人安 │六七三四│ 妙星 │五八九九│││0││││一│├────┼────┼────┼────┼────┼────┤│ 能德 │五六二九│ 明德 │一三四四│ 順生 │四七一0│├────┼────┼────┼────┼────┼────┤│ 老春 │五六六四│ 源發 │二一七八│ 玉崇裕 │七八四│││││0│││├────┼────┼────┼────┼────┼────┤│合健│二四八0│太和春│五八0一│ 老振生 │三四00│││││││00│├────┼────┼────┼────┼────┼────┤│ 王振生 │三0五九│ 春成 │一七八五│ 振家 │一一七二│││││││五│├────┼────┼────┼────┼────┼────┤│ 隆源 │一二四五│ 隆安 │五九二0│ 乙仁 │二0八六│││││││0│├────┼────┼────┼────┼────┼────┤│明德│一000│││││├────┴────┴────┴────┴────┴────┤│總共六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