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10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