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所宣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
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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