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所宣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
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