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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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最後住所: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537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2月4日死亡一情,有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