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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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15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龍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曾玟 .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繳納裁判費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8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