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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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0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未附理由供本院審酌,且告訴人代理人 陳春財 於本院指稱:沒有和解,他給付頭期款後,分期付款一期都未付,尚有新台幣七十五萬元沒有清償,據保證人說被告已將車子當掉等語(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訊問筆錄),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曼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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