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債權人 陳偉宏 債務人 蔣惠娟
之2債務人 許志成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