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陳O宏被告 洪毓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洪毓璘基於揭露原告陳O宏非公開信件內容及散佈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22時許,以其家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至批踢踢實業坊之高雄版,以其所申請帳號「sa079871」之名義,發表寫有「在高雄遇到神經病!!」、「歹年冬搞 蕭狼 !!」等含有侮辱字樣和「詐騙集團的新招」、「性別歧視」、「超級沒禮貌」、「遇到這樣的手法要小心!!!」、「走在路上要小心」、「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大家小心一點」等具有誹謗言詞之文章,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並於文章內容留下多年前監視器錄影電磁記錄之影片連結點(************************************)與原告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使得不特定人可得悉被告之文章所辱罵和誹謗對象,乃上述連結點畫面中之人即原告,被告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其無故揭露和散播應定期刪除之多年前監視器錄影電磁記錄及任意揭露和重製原告非公開信件內容,已足以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伊張貼該文章只是單純想讓大家知道小心這個人,伊也不知道原告是誰,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