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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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債務人 范秀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債務人應說明是否與配偶 吳文仁 共同經營立緁科技企業社,而該企業社之業務是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一收入來源?如係,為何辭去原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另立緁科技企業社是否僅向名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代工業務?其承包業務僅限修剪毛邊代工?
(二)債務人應提出其最近6個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立緁科技企業社最近6個月之營收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請補提101年9月至12月,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收據及發票、近6個月薪資明細表。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自陳每月收入約2萬元,故請詳細說明收入減少之情形(包含自何時收入減少、與原先收入減少之差額多少?)。另其更生方案所陳報之收入2萬元,是否即為立緁科技企業社之營業收入,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一收入來源?如係,何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仍陳稱配偶願資助其每月還款金額,其資助之收入來源為何?
(五)債務人具狀陳稱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房租8,000元、膳食費4,500元及燃料費300元。故債務人請提出該租賃契約書,並應說明何以膳食費為營業成本,是否與更生方案之膳食費重複列計,另其燃料費之確實支出項目為何,是否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