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債權人 葉沐鑫 債務人 葉芷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返還借款,惟年息百分之六之聲請依據並非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就此補正,其利息逾百分之五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