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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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八十八年易字第五八三號」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易字第五八三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八十八年易字第五八三號」記載,更正為「八十六年易字第五八三號」,並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裁定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