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永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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