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雇主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鄭昭亮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本文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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