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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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遠離工作場所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