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重大,且前因另案盜匪案件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訊問後,認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