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阿來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易字第三八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邱明弘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