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上訴人 洪舜字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惠亭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