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黃柏誠 被告 謝萬清
謝進億 謝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2,4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3,000元(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2.8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368/38668(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3(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債務人被告謝萬清之應繼分比例)=9,382,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