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7號再審聲請人 張安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葉鍾韓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黃筠雅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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