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勝洋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 張書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審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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