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有華 相對人 楊駿鍠 相對人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曾璿智 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曾璿智邀第三人 林春文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95年10月26日②97年4月18日簽立借款契約書2紙,向聲請人借用①1,100,000元②1,100,000,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①95年10月26日至115年10月26日②97年4月18日至115年10月26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負債本金1,398,721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楊駿鍠、陳信任分別於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23日以買賣之方式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聲請人列楊駿鍠、陳信任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三件、借據影本二件、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影本三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6年5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714│空白│空白│282.00│2820分之│楊駿鍠(全部)│││││││-0015││││370││├──┼───┼────┼───┼───┼────┼──┼──┼────┼─────┼─────────┤│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714│空白│空白│128.00│1分之1│楊駿鍠(全部)│││││││-0026││││││└──┴───┴────┴───┴───┴────┴──┴──┴────┴─────┴─────────┘┌──────────────────────────────────────────────────────────┐│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1962│花蓮縣花蓮│民意段│旅館、鋼│一層80.09│230.41│陽台│2.74│平方公尺│全部│陳信任(全部)│││-000│市○○○路│0000-000│筋混凝土│二層75.16││雨遮│4.94│││││││52巷16弄6│6地號│造、3層│三層7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