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拾肆張、倍數表壹張、對照表貳張及六合
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倒數第1行、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所載
之「對照表1張」,均更正為「對照表2張」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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