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債權人甲○○
之1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0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①提出債務人乙○○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補3張支票之正、反面影本以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影印清晰),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