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僅主張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4紙云云,並未說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事實,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4紙支票影本,發票人均係公司,故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①釋明本件聲請之正確原因事實、債務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聲請狀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又本件係公司票非個人票)②提出四紙支票之背面影本。惟債權人於98年3月26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