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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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69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立崴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家寳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家寳於第三人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於第三人南縣區漁會七股辦事處暨信用分部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勞保、郵局、保險資料。經查詢勞保資料,債務人黃家寳已於113年6月28日自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投保於廣勝企業行,是第三人所在地分別於新北市樹林區、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