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李秋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9,8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