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李錦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1,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㈢、請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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