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藍金榜 即 藍金福 之繼承人
蔡明玉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 蔡明花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752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99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