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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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49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林平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