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96號債權人 陳亮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德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德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具狀敘明:依兩造111年3月19日簽署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每月至少還100,000元,而聲請狀稱:債務人自同年6月起「屆期不清償」,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債務人曾否清償部分借款?若是,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若否,亦應具狀陳明。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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